起 诉 书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张某甲、庞某甲、魏某甲、李某甲(四人均已判刑)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哄闹、侵宅等软暴力手段帮人讨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恶劣,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和生活,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张某甲、庞某甲为纠集者,被告人刘某甲与魏某甲、李某甲等人参与的恶势力。
一、寻衅滋事罪
1、2012年12月,曲阳县**局路某甲为李某甲作担保借款人民币20万元。因李某甲没有偿还借款,债主陈某甲雇佣张某甲向路某甲索要债务。自2017年7月份,张某甲、庞某甲两次到曲阳县**局路跃锋的办公室以滋扰、纠缠、哄闹的方式向路某甲讨债;同年8月8日,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又到曲阳县**局路某甲的办公室讨债,进行纠缠、滋扰,以不还钱就上不成班等语言相威胁,路某甲迫于无奈报警,出警民警对张某甲、刘某甲进行警告制止,二人才离开。
2、2016年3月18日,曲阳县**镇**村孟某甲从曲阳县**村刘某乙处以自己的迈腾轿车作为抵押借款10万元。因孟某甲没有偿还借款,刘某乙便雇佣庞某甲等人对孟某甲的车进行扣押。2017年8月26日14时许,庞某甲、魏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甲等人驾车跟随孟某甲的车到曲阳县**镇**街与**环交叉口红绿灯处,以制造车辆追尾的方式将孟某甲引下车,后魏某甲趁机将孟某甲的车开走。
3、2016年10月12日,曲阳县恒州镇的马某甲以一辆雪佛兰轿车作抵押从曲阳县**村刘某乙处借款10万元。因马某甲没有偿还借款,刘某乙便雇佣魏某甲及被告人刘某甲对马某甲的车进行扣押。2017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甲与魏某甲驾车在曲阳县**镇**院门口将马某甲之妻田某甲驾驶的轿车逼停,二人上前拉拽田某甲时,被赶到现场的马某甲之弟马某乙制止,后二人逃走。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6年9月6日,曲阳县**镇**村刘某丙以自己的房子作抵押向曲阳县**镇**村李某乙处借款12万元。因刘某丙没有偿还李某乙借款,李某乙便雇佣张某甲向刘某丙索要债务。2017年8月21日15时许,张某甲、庞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到刘某丙位于曲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讨债,该房由刘某丙前妻穆某甲以及其儿媳冉某甲、孙子居住,张某甲以刘某丙将该房抵押为由,逼迫穆某甲等人搬走,并指使庞某甲、刘某甲、魏某甲在穆某甲家中居住。冉某甲被迫带领孩子到他处居住。期间,三人在穆某甲家吃饭、喝酒、抽烟、洗澡,只穿内裤在客厅活动,直至2017年8月25日,出警民警到场制止后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多次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飞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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