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号****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开设赌场罪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林某某(另案处理)租赁赣州市章某某**镇*****楼**店面,提供麻将机、纸牌等工具,供赌客在此进行“梭哈”、“三拖”、“上下冲关”等方式的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并雇请刘某戊(在逃)管理赌场、收取抽水费,由刘某丙(在逃)负责记账,另外有两名服务员负责端茶倒水等。经查,该赌场每日参赌人员为20至30人,每日抽水为1万元至3万元。
(2寻衅滋事罪
2017年6月7日晚,黄某某(在逃)、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酒吧消费时,因未穿上衣被酒吧保安带至酒吧后门,双方发生冲突,黄某某被打受伤(活体检验为轻伤一级)。当晚,被告人刘某甲及黄某某、刘某乙、林某某、李某甲3、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商议次日去找****酒吧的老板。2017年6月8日14时左右,刘某乙纠集了罗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等人,黄某某、林某某、刘某甲、李某甲等人纠集了李某丙、李某乙、谢某某、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计纠集了四五十人围堵在****酒吧门口的停车坪上,不让行人通过、不让车辆停放在该停车场。18时左右,黄某某等人给李某乙等人安排了盒饭等食物,该四五十人饭后将快餐盒等砸向****酒吧大门、招牌,将剩饭剩菜撒在酒吧门口的停车场。直至当晚20时,黄某某、刘某甲等人才离开。当日14时至20时期间,37#酒吧门口路段行人通行、车辆停放受阻,当日37#酒吧被迫停业。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号****小区**栋**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等书证;证人刘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人李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之情节,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凤至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
2.案卷六册;证据目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