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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容留卖淫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28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6********,汉族,文盲,无,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卖淫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在刘某乙(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于2020年6月29日起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号美容养身馆容留他人卖淫,并于同年7月16日租赁桂城街道**区**号出租房作为卖淫场所。从2020年6月29日开始,刘某甲容留文某某、唐某某、潘某某在上述场所卖淫,每次卖淫价格200元(人民币,下同),刘某甲每次抽取70元管理费。截止被抓获时,刘某甲共容留文某某等三人卖淫202次,非法获利14140元。

同年7月28日,民警在桂城街道**号美容养身馆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卖淫女文某某、唐某某、潘某某等人,从刘某甲处扣押违法所得188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文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蔡美仪

                              检察官助理 毛梦晨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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