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小组**号,住瑞金市**镇**路中段。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甲在瑞金市象湖镇金一路31号经营一无名按摩店。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刘某甲先后容留杨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刘某乙(均已另案处理)等卖淫女在其按摩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每卖淫一次,收取嫖资150元至200元不等,刘某甲则从中抽取50元,共计获利2000元。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6日0时许,刘某丙(已另案处理)来到该按摩店内,在与谢某甲谈妥发生性关系一次200元(以下均俗称“快餐”)的价格后,与谢某甲在一楼小房间按摩床上发生性关系一次,并通过微信向谢某甲支付嫖资200元。随后,谢某甲通过微信支付50元提成给刘某甲。
2.2020年10月18日21时许,刘某丁(已另案处理)来到该按摩店内,与杨某某谈妥发生性关系一次200元的价格后,与杨某某在院子后面一楼房间床上发生性关系一次,并通过微信向杨某某支付嫖资200元。随后,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50元提成给刘某甲。
3.2020年10月19日20时30分许,洪某某(已另案处理)来到该按摩店内,与谢某乙谈妥发生性关系一次150元的价格后,与谢某乙在一楼小房间按摩床上发生性关系一次,并通过微信向谢某乙支付嫖资150元。随后,谢某乙通过微信支付50元提成给刘某甲。
4.2020年10月19日20时许,赖某某(已另案处理)来到该按摩店内,与刘某乙谈妥发生性关系一次150元的价格后,与刘某乙在院子后面一楼房间床上发生性关一次,并通过微信向刘某乙支付150元嫖资。随后,刘某乙通过微信支付50元提成给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杨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辨认、提取、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为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明荣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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