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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容留卖淫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某甲,(绰号“刘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合江县**镇**桥**号**楼**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日取保侯审,于2019年5月2日解除取保侯审。

本案由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容留付某某在其开设的合江县**镇**路**号“**按摩”店里招揽顾客后,并带至其租住的合江县**镇**路**号**单元底楼的一套房屋内卖淫。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某甲在其开设的位于合江县**镇**路**号“**按摩”店里,容留陈某某、刘某乙招揽顾客后,并带至其租住的合江县**镇**路**号**单元底楼的一套房屋内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居所容留付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梅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案卷材料一册,散页五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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