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邵东县**镇**村**组**号,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吸毒成瘾,于2019年10月2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15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2日早上,被告人刘某甲在自家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乙、谢某某、刘某丙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10月14日早上,被告人刘某甲在自家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0月18日早6时许,刘某甲在自家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乙、刘某丙、谢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肖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永尧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5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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