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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村**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本院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发了300块钱给童某某,让童某某购买毒品,当童某某确定能够购买到毒品以后,刘某甲购买了一套吸毒工具放到了娄底经开区**村自己的家中。下午刘某甲又通过微信发了300块钱给黄某某,并让黄某某到童某某处拿到另外300块钱,一起去购买一个货的毒品。黄某某收到600块钱以后,从一个微信昵称为“喜唰唰”的毒贩处购买到了一小包冰毒和一粒麻古,然后与童某某一起来到刘某甲家中,由刘某乙将毒品打成板,然后刘某甲、童某某、刘某乙、黄某某轮流采取烧烤的方式在刘某甲家中吸食了麻古和冰毒的混合物。

2020年7月2日晚上,由刘某甲提供54元、童某某提供6元,合计出资60元一起在娄底火车站对面的六福大厦楼上一招待所开了一间客房,由黄某某提供毒品,刘某甲、童某某、刘某乙、黄某某四人一起在房间内吸食,四人被警察当场查获。经尿样检测,四人结果均呈阳性。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妍

检察官助理:刘芙蓉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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