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湖南省湘潭县人,户籍地为湘潭县**镇**村**组,案发前租住在湘潭市**区**街道**社区**小区**栋**室。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至7月2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湘潭市**区**街道**社区**小区**栋**室的租住屋内,多次容留刘某乙、曹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其位于湘潭市**区**街道**社区**小区**栋**室的租住屋内,容留刘某乙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2、2020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其位于湘潭市**区**街道**社区**小区**栋**室的租住屋内,容留刘某乙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3、2020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其位于湘潭市**区**街道**社区**小区**栋**室的租住屋内,容留刘某乙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4、2020年7月14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其位于湘潭市**区**街道**社区**小区**栋**室的租住屋内,容留刘某乙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5、2020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其位于湘潭市**区**街道**社区**小区**栋**室的租住屋内,容留刘某乙、曹某某等人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6、2020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其位于湘潭市**区**街道**社区**小区**栋**室的租住屋内,容留曹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浪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指定管辖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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