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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号**栋**单元**室,现住荆州市沙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4月11日),经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自己位于本市开发区**乡**村**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先后容留刘某乙、杨某某、竺某某、刘某丙等人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当晚,上述吸毒人员刘某乙、杨某某、竺某某、刘某丙被抓获后,经尿液检测,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现已被行政处罚。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7月25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户籍信息材料、微信转账记录、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杨某某、竺某某、刘某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照片、现场照片等勘验、辨认笔录;5.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冬景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327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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