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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街**号,现住址威海市文登区**村**号,系威海市文登区**有限公司职工。该因吸食毒品违法行为,于2020年9月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威海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村**号的住处,先后四次容留其朋友王某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希坤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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