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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061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家住寻甸县**镇****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本市盘龙区金黑路盘龙区公路管理局金殿管理站的出租房内,容留许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7月7日0时许,四人被民警查获,同时在出租房内查获四人吸食剩余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0.2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1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有一次劣迹,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琪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贰拾贰页、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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