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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龙 川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川县**镇**村**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9月12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患有严重疾病)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9年9月20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龙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其位于龙川县**镇**村**村自家楼房的二楼房间,先后六次为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提供场所,具体是:2018年4月5日前后的一天晚上,容留吸毒人员叶某某、邹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容留吸毒人员叶某某、邹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18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容留吸毒人员叶某某、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18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容留吸毒人员叶某某、邹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18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容留吸毒人员叶某某、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18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容留吸毒人员叶某某、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19年9月20日凌晨0时,被告人刘某甲在龙川县****河鲜坊内被龙川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少量白色晶体可疑物品1包,持有人为叶某某;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档案信息、暂不收押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河源市人民医院入院移交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社区戒毒决定书、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

3.证人叶某某、邹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河公(司)鉴(化)[2018]09041号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珊

202017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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