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村,住新蔡县**休闲会所。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3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2020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在新蔡县**南门楼上其经营的“**休闲会所”足浴店内,多次容留、介绍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任某某、“某某”等人卖淫,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同案犯刘某乙、张某某等人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容留、介绍多名妇女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涛
检察官助理: 王丹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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