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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妨害公务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村**号**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村**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在**酒楼闹事,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纺织城派出所民警刘某乙、韩某某等人对其进行劝解,刘某甲不听民警劝解辱骂民警,并将民警刘某乙推倒在地上,致使民警刘某乙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工作证明、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班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辱骂、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建军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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