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9时许,桃江县公安局灰山港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在桃江县灰山港镇连河冲村通往长乐建材厂的公路上有村民堵路,办案民警前往该地进行处置。办案民警在对堵路群众进行法律宣讲后,被告人刘某甲仍不听劝阻继续堵路,办案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传唤,被告人刘某甲拒不配合,将办案民警文某某左肩部咬伤并用手抓伤其他办案民警。经鉴定,办案民警文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刘某甲于案发当日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叶某某、彭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失程度鉴定意见;6.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使用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益良
检察官助理:储梦莹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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