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0********,汉族,小学,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1年3月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不起诉,次日被释放,2012年1月11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撤销本院的不起诉决定,并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甲以妨害公务罪起诉。2012年8月3日本院作出逮捕决定,2020年4月10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疫情防控原因,同日由合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和童某某因交通事故被合浦县公安局山口交警中队民警依法传唤至山口交警中队办公营区配合调查,在交警主持双方协商赔偿款的过程中,因被告人刘某甲与肇事司机童某某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刘某甲与刘某丙(已判决)经商量后,刘某甲授意刘某丙打电话给刘某丁(已判决),让刘某丁叫人来报复司机童某某,后刘某丁纠集刘某辛、刘某戊(以上两人已判决)等十多人来到山口警中队办公营区,在山口警中队民警林某某等人处理刘某乙和童某某交通事故工作中,刘某戊动手拍打民警办公桌,并欲动手殴打对方司机童某某,被民警林某某等人劝阻并推出中队办公室,后刘某辛、刘某戊等人乘人多势众起哄闹事,并动手将民警林某某打倒在地致其左手臂骨折。经法医学鉴定:林某某左肱骨骨折,损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人刘某丙、刘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陈某某、某某某、许某某、刘某己、刘某庚等人的证言;
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4、现场勘查工作笔录及现场照片;
5、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6、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桦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其联系方式:157********。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共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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