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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妨害公务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33 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 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黑河市**贸易城**,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委**组**高层**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在黑河市夏威夷商务会馆洗浴四楼男浴更衣室内,用手机拍摄洗浴顾客裸体视频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黑河市夏威夷商务会馆洗浴男宾经理李某某阻拦未果后报警。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花园边境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刘某乙、潘某某、薄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先后出警,在出警过程中,刘某甲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对民警进行辱骂,并用右手打了民警被害人潘某某(男,31岁)左侧脸部一巴掌,后被出警民警制服带至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花园边境派出所。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潘某某左颜面皮肤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后刘某甲赔偿潘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经侦查,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户籍证明,被害人潘某某、证人刘某乙等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出警情况、抓捕及破案经过,说明材料等;

2.证人刘某丙、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5.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执法记录仪等录像光盘4张。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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