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13221986********,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社区**家园**号楼,现住赤峰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4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2月8日因涉妨害公务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2月5日间,赤峰市松山区发布《赤峰市松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令(1-4号)》决定全区所有城市居民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出入全面实行“红绿卡”制度,小区居民和车辆凭区住建局统一制发的“红绿卡”通行,城区内各居民小区自2020年2月5日起非本小区人员和车辆禁止出入。根据该要求,赤峰市松山区八家村委会指派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赤峰市新城区八家山下小区东门口进出小区的人员、车辆进行检查登记。2020年2月8日17时许,在赤峰市新城区八家山下小区东门口,被告人刘某甲及其母亲李某某、女友刘某乙欲外出小区,因未办出入小区证件,被疫情防控人员盛某某等劝阻,刘某甲辱骂盛某某等疫情防控人员,并对盛某某进行殴打。后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公安分局全宁派出所民警冀某某、辅警陈某某赶赴现场处置,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拒不配合,辱骂、撕扯民警。被告人刘某甲辱骂、殴打疫情防控人员,辱骂、撕扯民警的行为,造成多人围观,妨碍疫情防控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陈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3、手机录像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疫情防控人员和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或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邵英杰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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