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妨害公务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乙,男,1985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湖滨区,住河南省义马市**街**小区****单元**楼**户,2001920日,因犯抢劫罪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并处罚金1000元;20084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7年2月6日,因吸毒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行政拘留15日,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进入义马市**街北段**家属院疫情防控卡点时被卡点执勤人员要求使用手机“三门峡在线”app扫描二维码,刘某甲扫码后,因不满每天进出小区多次扫码,逗留卡点与执勤人员纪某某发生争吵并对其进行辱骂,后纪某某报警,刘某甲再次对纪某某进行辱骂,后刘、纪二人发生厮打,后被在场的另一名卡点执勤人员和一名小区居民拉开。经鉴定,纪某某的鼻骨骨折,损伤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刘某甲的头部面部损伤伤情构成轻微伤。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伤情照片等;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防疫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下无正文)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荆红琴

检察官助理:李娜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