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8********,文盲,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现住**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15时许,**镇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刘某某酒后和其兄弟正在**庄村家中打架,要求出警处理。**派出所所长王某某立即带领协警李某某驾驶鲁******巡防车出警,在到达**庄村后,得知刘某甲酒后驾驶三轮车带着油桶已去往**村刘某乙家,并声称要把刘某乙的房子烧了。为防止发生极端事件,王某某向**派出所通报警情,同时驾车追赶刘某甲,追至**村村西时,发现刘某甲正将一捆麦秸放入三轮车中,民警喊话让其停车,刘某甲未停继续驾车往**村方向开去。后追赶到**村时,刘某甲将车开进一小路,王某某用巡防车挡住路口阻拦刘某甲,后刘某甲倒车,王某某被迫开车躲开,刘某甲继续驾车,一直到**村村委附近,刘某甲停车后,下车边对出警民警谩骂,边用右拳捶打巡防车前部,并将李某某手中的执法记录仪夺去,王某某命令刘某甲归还执法记录仪,刘某甲拒不归还,王某某上前控制刘某甲夺回执法记录仪时,刘某甲将王某某摔倒在地与王某某进行撕打,王某某倒地时右手臂被磕伤。被周围人员拉开后,刘某甲将执法记录仪摔在地上,致执法记录仪损毁。随后刘某甲又上前开巡防车驾驶位的车门,并扬言要将车开走,王某某再次上前制止,并对刘某甲进行控制,刘某甲用右手多次推打王某某,挥左拳击打王某某头部一拳,并用头将王某某拥倒在墙跟前的袋子上。**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对刘某甲进行控制并将其带至**派出所。经鉴定,王某某受伤致体表皮肤擦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刘某甲摔毁的执法记录仪经鉴定价值为240元;刘某甲于2019年6月13日被抽血检验乙醇含量为75.6±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建英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辩护人谭连营,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86634****。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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