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59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镇**村**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1月18日14时许,骑行电动自行车至本区**路**路路口时,因违法在人行道上骑行非机动车,被正在此处进行交通整治的浦东公安分局梅园新村派出所民警刘某乙等人查获。被告人刘某甲为逃避处罚骑车逃跑,将试图阻止其逃逸的特保队员汪某某带倒致伤。经鉴定,汪某某因遭受外力作用致手部挫伤,面积达6平方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刘某甲被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甲抗拒执法,并导致被害人受伤的情况;

3.民警刘某乙的简要信息,证实刘某乙系梅园新村派出所警察;

4.梅园新村派出所出具的特保队员汪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汪某某系特保队员,案发当天在现场配合民警刘某乙进行交通大整治;

5.调取证据清单,调取民警刘某乙持有的执法记录仪记录光盘一张,证实民警及辅警现场执法情况;

6.验伤通知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汪某某的伤势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因违章骑行非机动车被罚款人民币50元;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情况;

9.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刘某甲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系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和辅助人员而抗拒执法,造成辅助执法人员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处7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学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