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3********,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2月18日被长沙车站派出所抓获,同年2月2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3月27日由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0日10时许,岳阳县人民*院**局副局长兼**大队副大队长杨某某、*院**人员肖某某(着警服)、司机彭某某来到***镇刘**村被告人刘某甲家中,向刘某甲的妻子易某某(己判刑)送达岳阳县人民*院(2015)****第***、***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杨某某向刘某甲、易某某出示了工作证,并表明了身份、说明了来意,刘某甲、易某某不顾杨某某的解释,拒绝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并谩骂,随后刘某甲将大门关上,将杨某某按在沙发上,易某某将案卷丢到地上,上来扇杨某某的耳光,并将杨某某的手部、脸部抓伤,肖某某、彭某某上前劝解时,刘某甲用拳头殴打肖某某、彭某某。之后,刘某甲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进行威胁,要*院出20万元钱,否则不准离开。期间,刘某甲打电话通知组长熊某某(己判刑)要求其来帮忙,熊某某到场后,杨某某再次出示工作证,熊某某将工作证扣押,村干部方某某赶到,熊某某将工作证交给方某某,说“证件是真是假,先把人扣着,搞清楚再说”,约11时许,**街派出所、镇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做工作,刘某甲、易某某还坚持要法院出5万元钱才肯放人,直到岳阳县*院*院长戴某某等人赶到,刘某甲、易某某才将杨某某等人放走。经鉴定,杨某某、肖某某、彭某某所受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88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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