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05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8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人民币 200 元/套的价格向江某某、刘某乙收购银行卡盾套件(包括银行卡、U 盾、电话卡等)共6 套,再以人民币400 元/套的价格转卖给赵某某(已判决),从中赚取差价人民币 1200 元。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刘某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志文
检察官助理:羊晓蕾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717****;
2.随案移送单轨制案卷材料2册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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