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街道**庄**号。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平邑县**街道**庄南山上坟烧纸时,因风大不慎将旁边杂草引燃,造成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50.54亩(3.37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人朱某某、刘某丙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雪芹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案卷材料一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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