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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失火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生态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1月30日14时许与亲属到上杭县稔田镇丰朗村“明强寨”山场祭扫祖墓时,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手续及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情况下,点燃香烛及纸钱,燃烧的纸钱跑火点燃放置于旁边的鞭炮,引燃杂草从而引起森林火灾。经上杭县鸿和林业评估咨询中心鉴定和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认定:火灾现场位于上杭县稔田镇2016年林业基本图018林班01大班040、080、090、140小班范围内。过火有林地面积46.52亩,烧损林木蓄积37.7929立方米,烧损幼树2884株。其中018林班01大班040、080、090小班林种为水土保持林;018林班01大班140小班林种为经济林,烧毁林木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8168.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杭县自然资源局、上杭县林业局稔田林业站出具的证明,林权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鸿和林业评估咨询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福建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手续及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6.52亩,造成森林资源的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在同行人员电话报案时留在发案现场,并在侦查人员到场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葆明

检察官助理:江学涛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860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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