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涞源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涞源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涞源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被涞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失火罪、被告人刘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涞源县**镇**村西南的坡上架设逆变器、电瓶和电线等设备实施非法狩猎,后刘某甲架设的狩猎设备引发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35.3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非法狩猎行为引发火灾,属于因过失行为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违反狩猎法规,私架电网狩猎,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刘某乙明知其父亲刘某甲实施非法狩猎行为而帮助其购买电瓶、逆变器等工具,构成共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旺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被逮捕,现羁押涞源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被取保,执行处所涞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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