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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合同诈骗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公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6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3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突泉县溪柳乡人民政府承包100亩荒地、林地,四至为:西至科右中旗边界,北至河,南至科右中旗边界,东至李某某林地,承包面积为100亩,承包期限为30年(2006年3月8日至2036年3月8日)。

2006年4月18日刘某甲将这块荒地、林地以3万元钱的价格,转包给突泉县居民刘某乙和刘某丙,并签订了转包合同,合同标明四至与刘某甲在溪柳乡承包的荒地、林地四至一致,承包面积为100亩,承包期限为30年(2006年4月18日至2036年3月8日)。

2012年5月10日刘某甲又将这块荒地、林地以18万元的价格重复转包突泉县居民孙某某,并签订了转包合同,合同标明四至为西至小房,北至北河,南至中突边界,东至田成林,承包面积60亩,承包期限为20年(2012年5月10日至2032年5月6日)。 经审查发现: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和孙某某才签订的两份合同中西至小房和西至科右中旗边界是同一地点,东至田某某和东至李某某林地是同一地点。

被告人刘某甲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已经将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刘某丙,在明知自己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又将其中部分土地再次转包给孙某某,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土承包费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

2.孙某某的报案材料;

3.证人代某某、田某某证言;

4.书证:承包荒地,林地合同书等

5.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丽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突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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