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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新荣,男,199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2********,哈尼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墨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墨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2月25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肖某甲通过“洛四”(具体情况不详)认识了被告人刘某甲,后刘某甲谎称其已转包得墨江县**镇**村**组异地搬迁民房重建工程,可以分出12户民房重建工程给肖某甲做,但必须先交人民币100000元的合同定金给刘某甲,并带肖某甲到墨江县**镇**村**组进行了实地查看。为使肖某甲相信其有承包资质,被告人刘某甲又伪造了一份其与李某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复印件的形式出示给肖某甲,肖某甲对此信以为真,于2018年1月16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刘某甲人民币20000元作为合同保证金。2018年1月18日双方签订了墨江县**镇**村**组民房重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1月19日日肖某甲通过其堂兄肖某乙账号转账给被告人刘某甲人民币80000元作为合同定金。2018年3月,肖某甲组织工人进场准备施工时发现从刘某甲处转包的民房建筑工程已有人在施工,遂要求刘某甲退还所交合同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刘某甲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璐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墨江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214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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