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至2014年1月底,被告人刘某甲得知武当山机场有土石方工程,便采用伪造向武当山建设指挥部缴纳80万元的保证金收据凭单的手段获得郭某甲、郭某乙的信任,并与郭某甲、郭某乙以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协议的方式,从二人处骗取保证金4.9万元后逃匿。2019年10月31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收据凭单、土石方工程承包协议等书证;2.扣押清单、返还清单;3.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的陈述;4.证人郭某丙、刘某丙、周某某等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4.9万元,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浙云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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