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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合同诈骗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1011981********,高中文化程度,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户。2019年3月24日因合同诈骗被毛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以“**生态养老文化旅游综合体项目”工程向外转包为由,以阜阳**建筑劳务公司的名义与尹某某、梁某某和刘某乙三人签订了“**生态养老文化旅游综合体项目”的水电及消防工程合同,并收取尹某某和刘某乙各15万,总计30万的工程保证金。后尹某某等人发现被告人刘某甲所代表的阜阳**建筑劳务公司与**集团并无承包关系,且“**生态养老文化旅游综合体项目”也无水电及消防工程的承包内容。尹某某等人遂向被告人刘某甲索要退回保证金,但被告人刘某甲不予回应;后于案发后,退还尹某某15万元。

2.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以“**生态养老文化旅游综合体项目”工程向外转包为由,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张某甲签订了“**生态养老文化旅游综合体项目”的水电及消防工程合同,并收取张某甲2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后张某甲发现该工程负责人并不是被告人刘某甲,且水电及消防工程已经由其他施工队进行施工。张某甲遂向被告人刘某甲索要退回保证金,但被告人刘某甲拒不承认收取张某甲保证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2)收条及银行转账记录;

(3)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4)谅解书;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朱某某、卞某某、逯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刘某乙、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签定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价值5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刘某甲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怀国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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