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固镇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捡到姓名为“刘某乙”的驾驶证后,将驾驶证上的照片替换为刘某甲的照片。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号牌为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成都市新都区货运大道由成都市青白江区往成都市新都区方向行驶。1时30分许,当车辆行至成都市新都区货运大道新都北收费站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查获后刘某甲自称叫“刘某乙”,并向民警出示了姓名为“刘某乙”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码:3403231984********,准驾车型:A2,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村**组**号。经调查,该驾驶证件上的号码、地址、姓名与真实姓名为刘某乙的人的身份信息一致,但该驾驶证的照片与原始档案收存照片不符,系变造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589****);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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