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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受贿案)_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91968********,汉族,大学本科,江安县**局党委委员、县**中心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住江安县**小区****单元**号。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宜宾市南溪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2019年8月2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南溪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镇党委书记,江安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书记、办公室主任,江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江安县**局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在江安县四面山镇街道整治、江安县计生指导站改造维修、医疗器械设备采购、阳春工业园区亮化工程、土地拍卖、土地整理项目及其他相关事项中,为相关企业及个人提供帮助和支持,收受薛某某、王某甲、肖某某等36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095.3961万元(含时值40.8961万元的房产一套)用于个人消费使用。具体如下(按金额大小排序):

1、收受四川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某某所送210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四川省**集团有限公司在江安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行政审批、回购资金款拨付、协调乡镇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6年至2017年在宜宾市“大润发”商场门口、江安县迎宾大道北侧农贸市场边、江安县档案馆附近薛某某车上等地先后3次收受薛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10万元。

 2、收受江安县**大酒店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所送164万元。被告人刘某甲担任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安县**大酒店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挂靠公司承建的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款拨付、土地办证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4年至2019年在江安县**局办公室、江安县磷胺厂旧址门口、江安县**局办公室等地先后8次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共计164万元。2019年5月,刘某甲将其中150万元退还王某甲

 3、收受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肖某某所送74万元。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书记、办公室主任,江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肖某某在江安阳春工业园区道路绿化工程推进、工程款拨付、引荐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江安县**工业园区办公室、江安县华都小区门口等地先后6次收受肖某某所送共计74万元,其中60万元未遂。

 4、收受原江安县**厂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又名陈某乙、陈某丙)所送60万元。2013年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某甲在江安县水清镇、井口镇土地整理项目中提供帮助,在江安县昊盛餐馆、江安县华都小区门口、江安县档案馆附近等地先后6次收受某甲所送现金60万元。2018年7月、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先后2次将其中53万元退还某甲

 5、收受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丁所送56万元。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拍土地提供信息、土地使用证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江安县**局办公室、江安县华都小区门口先后4次收受某丁所送现金共计56万元。

 6、收受江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权某某所送15万元、时值40.8961万元房产一套。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江安县**局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江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工业园区道路扩宽工程协调关系、楼盘办证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江安县体育馆附近茶楼雅间、江安县工业园区办公室、江安县**局办公室、江安县**局办公室等地先后5次收受权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另收受权某某所送时值40.8961万元的江安县“酒都一号”房产一套。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退还权某某40万元购房款。

 7、收受四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甲所送55万元。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江安县安置房改商品房利润分配、协调拆迁安置、土地拍卖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江安县**局办公室、江安县南屏首座、江安县华都小区门口等地先后7次收受黄某甲所送现金共计55万元。

 8、收受宜宾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戊所送10万元,通过其胞弟刘某乙收受陈某戊胞弟陈某己所送37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宜宾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江安县开发楼盘办证、协调农户搬迁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3年在江安县华都小区门口收受陈某戊所送现金10万元,2014年6月,刘某甲将该10万元退还陈某戊。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其胞弟刘某乙以在宜宾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装修项目名义收受陈某戊胞弟陈某己所送37万元。

 9、收受四川江安**养殖场法人代表杨某甲所送45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的上便利,为杨某甲挂靠公司承建的土地整理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5年至2017年在江安县华都小区门口杨某甲车上先后2次收受杨某甲所送现金共计25万元;2018年在泸州市百通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4S店收受杨某甲所送购车款20万元。2018年7月,刘某甲先后2次退还杨某甲共计35万元。

 10、收受四川**光电有限公司工作员文某某所送33万元。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书记、办公室主任,江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四川**光电有限公司获得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入园道路整治及第二纵道建设项目、“增减挂钩”项目、协调镇村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江安县华都小区门口文某某车上先后3次收受文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3万元。

 11、收受江安县**建材经营部职工邓某某所送26.4万元。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书记、办公室主任,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为邓某某获得江安县计生指导站改造维修项目、阳春工业园区安置房电灯电路安装项目、江安县**局办公楼维修项目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江安县人口和**局办公室、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办公室、江安县**局办公室等地先后12次收受邓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6.4万元。

 12、收受**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魏某某所送25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四川**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在江安县业务开展、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4年至2017年在江安县**局办公室、江安县竹都大道与学府街路口、成都衣冠庙附近茶楼等地先后5次收受魏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5万元。

 13、收受江安县**石材厂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所送22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的上便利,为江安县**石材厂变更采矿范围、采矿许可证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6年至2017年在江安县华都小区附近、江安县**局办公室等地先后2次收受李某甲所送现金共计22万元。

 14、收受四川**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柯某某所送21万元。2011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柯某某在江安县计生服务站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江安县华都小区门口、宜宾南岸嘉丽岛、江安县城42米大道附近茶坊等地先后9次收受柯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1万元。

 15、收受四川省江安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项目经理李某乙、尹某某、肖某某所送21万元。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书记、办公室主任,江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四川省江安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江安阳春工业园工业大道和人行道与雨水管网建设项目施工协调、进度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江安阳春工业园区办公室、江安县“天外天”酒楼等地先后5次收受李某乙、尹某某、肖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1万元。

 16、收受江安县**石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喻某某委托徐某某所送20万元。2014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喻某某获得江安县井口镇黄金滩砂岩采矿权提供帮助,在宜宾“莱茵春天”附近收受喻某某委托徐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

 17、收受个体经营户熊某某所送19万元。2004年2014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镇党委书记,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为熊某某获得四面山镇新老街整治工程、土石方工程提供帮助,在四面山镇办公室、江安县**小区家中先后2次收受熊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9万元。

 18、收受江安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所送18万元。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书记、办公室主任,江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江安县**局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张某某挂靠公司承建的江安县阳春新区二期二批安置房项目工程款拨付、张某某公司日常监管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3年在江安县**小区家中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16万元;于2017年至2018年在江安县聚餐路上先后2次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

 19、收受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安县**镇土地整理项目负责人阳某某所送18万元。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江安县铁清镇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在江安县城“42米大道”一茶坊、江安县国土资源局附近阳某某车上等地先后2次收受阳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8万元。2018年9月,刘某甲将其中15万元通过王某乙(又名王某丙)退还阳某某

 20、收受四川**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庚所送14万元。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拟在江安县红桥镇两江村开发旅游项目提供帮助,在江安县**局办公室、江安县“洪泰酒店”茶楼等地先后3次收受陈某庚所送现金共计14万元。

 21、收受四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某所送12万元。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商贸有限公司在江安县计生指导站、乡镇中心服务站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实施、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江安县华都小区门口、江安县新计生站门口焦某某车上等地先后2次收受焦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

 22、收受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某所送12万元。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书记、办公室主任,江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倪某某挂扣的公司在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员工培训中心大楼项目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江安县城“42米大道”、江安去往成都路上加油站、江安县华都小区门口等地先后3次收受倪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

 23、收受四川省江安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邱某某所送11.5万元。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书记、办公室主任,江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四川省江安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江安县阳春新区二期一批安置房项目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在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办公室、江安县中心农贸市场附近等地先后3次收受邱某甲所送现金共计11.5万元。

 24、收受江安县**镇**村党支部原书记董某甲所送10万元。2017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董某甲挂靠公司承建的土地整理项目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江安县体育馆门口收受董某甲所送现金10万元。2018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将该10万元退还董某甲

 25、收受四川省江安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所送7万元。2012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书记、办公室主任,江安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四川省江安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江安县南屏小区建设工程进度款拨付提供帮助,在江安县工业园区办公室、江安县华都小区门口等地先后4次收受黄某乙所送现金共计7万元。

 26、收受江安县**局退休职工周某某所送5.5万元。2012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书记、办公室主任,江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周某某挂靠公司承建的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亮化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协调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江安县工业园区办公室、江安县华都小区门口杨某某车上等地先后2次收受周某某所送现金共计5.5万元。

 27、收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项目负责人林某某所送4.4万元。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书记、办公室主任,江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江安县五会小区安置房项目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办公室、江安县华都小区门口等地先后4次收受林某某所送现金共计4.4万元。

28、收受工程承包商路某某所送4万元。2005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路某某获得江安县四面镇福利院工程、项目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四面山镇办公室收受路某某所送现金4万元。

29、收受宜宾**土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理陈某辛所送4万元。2013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宜宾**土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江安县开展测绘业务提供帮助,在江安县**局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陈某辛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

30、收受四川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罗某某所送4万元。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局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四川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江安县城乡生活垃圾整体集转业务考核、服务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江安县**局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罗某某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

31、收受四川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汉安分公司总经理王某丁所送4万元。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局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四川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汉安分公司在江安县城乡生活垃圾整体集转业务考核、服务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江安县**局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王某丁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

32、收受江安县**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王某戊所送3.7万元。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江安县**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在迁址拍地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7年至2019年在江安县华都小区门口先后3次收受王某戊所送现金共计3.7万元。

33、收受四川省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陈某壬所送3万元。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书记、办公室主任,江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四川省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安阳春工业园区第三横道及第一二四六纵道项目征地拆迁协调、工程进度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江安县工业园区办公室先后2次收受陈某壬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

34、收受江安县**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曾某某所送3万元。2015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江安县**墙材科技有限公司在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江安县华都小区门口曾某某车上、江安县华都小区附近“汇景茶坊”等地先后2次收受曾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

35、收受江安县**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乙所送3万元。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江安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江安县**石材有限公司日常工作协调、增加采矿范围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江安县一餐馆、江安县城金盾公寓对面茶坊等地先后2次收受罗某乙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其他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案发后本人及其亲属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已大部分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95.396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其他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成洪

2019年12月1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7册。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处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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