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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4日16时30分许,在黑山县黑山镇八一广场南侧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行人刘某乙相撞,致刘某乙、刘某甲受伤,车辆损坏。刘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乙无责任。2020年01月07日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鉴定所检验报告,刘某甲血液中验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两次平均值为171mg/100ml。

2020年01月04日刘某甲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证明酒精检测单、证明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冰晶

检察官助理:王姗姗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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