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辽宁省灯塔市**街道**村**号,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冀D****T白色海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灯塔市万宝桥街道某某村刘某乙家门前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灯塔市万宝桥街道派出所民警查获,随后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对刘某甲进行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0mg/100ml,交警遂将刘某甲带到灯塔市中心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2.81mg/100ml,鉴定结果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被传唤至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记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司法鉴定委托书、亲笔陈述、书证照片、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节录本、出警经过、查获经过、鉴别材料、刑事判决书;
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斌
王仲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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