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0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湛江市赤坎区**家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户籍地,曾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9月10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刘付兰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在湛江市**酒吧上班时喝酒。3时14分许,刘某甲将停放在湛江开发区财政局门前停车位的粤GEE****号小型轿车倒出停车位时,与旁边停放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随后被交通警察查获酒后驾车。交通警察依法将刘某甲送医院抽血检测,抽取的血样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11.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吴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申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号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发生碰撞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则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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