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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3********,汉族,大学本科教育,安化县**镇**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和同事姚某某在安化县长塘镇新街的“和天下”夜宵店吃晚饭时一起饮用了一瓶500ML郎酒。当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湘H*****号小型轿车搭乘同事姚某某从夜宵店出发沿二广高速前往梅城。23时58分行驶到梅城收费站出口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马迹塘大队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被告人刘某甲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刘某甲带至桃江县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刘某甲血液样本中检验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3.31mg/100ml。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马迹塘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血液中乙醇浓度检验鉴定报告;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交通管理制度,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鲁欢存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3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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