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住石首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号牌为鄂D****3的小轿车,沿石首市笔架山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驶至绣林办事处门前路段时,因观察不力与道路上的隔离护栏及停放于路边的三辆小车相撞(粤L****6号、鄂A****1号、鄂A****5号),致护栏及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民警依法将被告人刘某甲带至石首市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刘某甲的血样送检。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93.32mg/100ml。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对自己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4. 交通事故现场图、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抽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成军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6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