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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65********,汉族,高中文化,湖北**能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住江陵县**镇**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E五菱宏光小型面包车准备回家,途经荆江路与荆河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刘某甲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刘某甲酒精含量为9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当事人刘某甲带至江陵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欢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7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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