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01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甘肃省武威市,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松滋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松滋市**镇“**”餐馆与雷某某等人吃晚饭时饮用白酒约八两,20时许刘某甲的老婆李某某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鄂D****3小车载刘某甲等人回到**镇**花园家中后,刘某甲继续驾车载雷某某前往**路,当其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时,与正在过马路的行人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群众匿名报警,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江口中队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刘某甲有饮酒驾驶嫌疑,遂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后民警将刘某甲带至松滋市第三人民医院二环路门诊部依法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2020年10月10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5.45mg/100ml。
经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松滋市**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截图、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雷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红燕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家中,电话13545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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