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84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取保候审。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22时30分许,龙岗交警大队接到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布吉派出所报称在龙岗区布吉街道**街**路段有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的驾驶员刘某甲有危险驾驶的嫌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16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结果为181.12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现场笔录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晓苑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联系电话为136*******,担保人刘某乙联系电话为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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