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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迁安市**焦化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号,住河北省迁安市**家属院**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冀B6****捷达牌小型轿车,在上兰公路迁安市北代营村北恒茂饭店门口处由东向南行驶时,与由南向北刘某乙驾驶的冀B0****小型面包车相撞,致刘某乙受伤。迁安市公安局民警出现场后于2020年8月25日16时35分在迁安市佳鑫医院抽取了被告人刘某甲的血样。2020年9月2日,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2020年9月18日,经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9月25日,经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乙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迁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林

检察官助理:刘博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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