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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7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镇**村**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号**宿舍**。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别克商务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与西二环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刘某甲静脉血中乙醇进行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1.83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素娟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

案卷贰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现场执法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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