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泗阳县众兴镇长春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人民路与长春路交叉路口处撞到被害人刘某乙、安某某。后被告人刘某甲跟随二被害人至泗阳县中医院治疗,民警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乙、安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光耀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85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收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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