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Z13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县**村**号。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长江华山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刘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刘某甲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刘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情况说明、关于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查询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表、鉴定委托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盗抢记录查询、户籍证明和前科查询情况;
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4.查获现场图、现场调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的辨认;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莹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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