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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326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农用四轮拖拉机行驶至扎兰屯市哈多河镇边北村村口防疫检查站时强行闯卡,继续行至哈多河镇为其母亲买药后原路返回,在刘某甲行驶至距防疫检查站500米处路段时,刘某乙(另案处理)继续驾驶该农用四轮拖拉机载刘某甲行至防疫检查站时,刘某甲手持叉子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口角,被刘某乙劝解回家,后防疫工作人员将此事报案至扎兰屯市公安局哈多河派出所,民警在询问刘某甲、刘某乙的过程中,发现二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本案移交至扎兰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7.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刚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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