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593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210231992********,汉族,出生地为湖北省监利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南川区**街**单元**,现住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号**楼**房。因实施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7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3时许,同案人邓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被告人刘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粤A6L****号小型普通客车交给被告人刘某甲驾驶。2019年7月10日3时23分,被告人刘某甲驾车搭乘同案人邓某某等人在广州市越某某广园西路路段与高某某驾驶粤A1Y****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7月10日3时49分,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刘某甲查获归案。经检验,被告人刘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 10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人高某某、伍某某等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梅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8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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