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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0时30分, 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一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三水区大塘镇永丰村委村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日杂店门口,遇被害人刘某乙驾驶粤ES****号小型轿车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刘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57.4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耀武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被监视居住,现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1368653****。;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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