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在固镇县城关镇**刘某乙家中饮酒后,于当日14时许驾驶皖C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区驶出,沿固镇县城关镇牛市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风南路,后沿东风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双桥路交叉口附近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2019年3月15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姜维维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