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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二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住四川省简阳市**街道**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晚,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沿简阳市简城街道滨江路由江月大桥方向驶往沱江大桥方向。当日23时许,当被告人刘某甲行至简阳市简城街道蓝鲸路与滨江北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李某某驾驶并搭乘刘某乙的号牌为渝A*****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报警,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因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醉酒驾驶,民警遂提取其血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甲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61.0mg/100mL。经查,被告人刘某甲持有机动车C1D驾驶证。经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过,被告人刘某甲赔偿了李某某、刘某乙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以及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研

检察官助理:白  雪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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