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2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10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喝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博罗县柏塘镇圩镇往柏塘镇邹岗村行驶,当其行驶至博罗县柏塘镇柏塘中学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经博罗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甲不负事故责任。经广东华标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辆属性为机动车,该摩托车转向系、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未见安全隐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6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曾小玲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号,电话:1822847****,保证人:刘某乙,电话:13059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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